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法律师

咨询内容: 1989年至今,我一直在现单位上班。1995年签定第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1995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2005年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由于非人为原因,单位没有立即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但单位所有的生产经营及工资福利待遇都正常。最近几天单位要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了,由于我有了新的更理想的单位,我不想续签了,我已按照要求写了离职申请,并上交单位。单位也有挽留的意思,但我去意已决,最后单位同意与我终止劳动合同。 推荐答案: 劳动合同到期应支付经济补偿更多回复>>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