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财产分割法律知识的咨询

背景:
某男于07.9.14领取了结婚证,然后在07.9.17后去买家电,家电上的名字写的是女方名字,但实际钱是男方出的,也就是所谓男方的聘礼了.其中有一台29寸电视机是男方亲戚出资购买赠送给男方家庭的,但当时因为在同一个地方购买的就一起开列在发票上,名字也写的女方的.

08.5.1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女方即回娘家居住,也就是双方到目前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男方于08.10.14提出离婚诉讼,女方要求将家电全部拉回并且要求男方赔偿损失费¥50000,因分歧过大,法庭未判决离婚,让双方协调.

双方到目前还没有小孩,去医院检查后是因女方身体原因不能生育.

到09.10.14离法庭第一次宣判已一年了.这期间女方一直在婆家居住,男方也去女方家进行和解过两次,但女方一直不肯回家,现在男方准备再次起诉离婚.有些问题请求各位专家帮解释下,谢谢.

1、首饰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买的,应该算是赠予女方,估计是要不到了.
但是家电是在领取结婚证后买的,并且也是男方花的钱(这里习俗是男方买了家电后拉到女方家,然后在结婚的时候拉到男方家,走个过场,算是陪嫁),是否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家全部拉走有法律依据吗?
那台单独的电视机也只能算是女方的吗?

另当时还有一辆本田125摩托车,购车发票、行驶证等方面都是男方父亲的名字,实际出资也是男方父亲出资的,但在结婚当天也放在婚车上拉过来充门面的,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女方在法庭上提出需要50000元赔偿,否则不肯离婚,请问这是否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男方不存在这几种问题: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就是男方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只是因性格、感情不合提出离婚请求,相反女方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大年初一的时候摔碗筷等.

3、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已实际分居近17个月,法庭是否应该可以判决离婚了呢?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