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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个人财产认定
你好,你所问的问题主要涉及离婚时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现简单回复如下,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但具体还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判断:
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先要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也包括虽为婚后所得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应予析出。离婚时所应分割的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为使你对上述所讲更易于理解,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也就是说,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如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产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原因是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在夫妻双方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则财产的处理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来处理离婚时的财产问题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以此对该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约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书面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姻法》第18条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其中之一规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等。同时《婚姻法》第18条还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由上所介绍并结合你介绍的案情,要确定该车是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你的情况应不会涉及家庭共同财产问题,如涉及则要先析出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则主要取决于是婚前还是婚后购置?你们夫妻之间是此车的归属问题是否有书面约定?此车购置的具体情况怎样?等问题。首先,要说明的是,你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理解有误,通过前述分析,车辆不属于,则该车就不是一方的财产了。那么下面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此车是属于其他情形下的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因案情介绍得不清晰,故在此我适当扩展性对给予解答一下。第一,要先看你们之间对此车的归属是否有书面约定,如无书面约定则无法按约定处理了,如有约定还要具体分析判断此约定的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如为无效则也不能按此约定处理。第二,要区分婚前还是婚后所买,如为婚后所买,则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即使该车由男方个人工资卡上的款项所购买,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不因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而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因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一方的工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的份额,因车辆不可能分割的,则一方所得应给予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当然在具体分割时,还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离婚的原因是否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如出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可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再比如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等原则进行分割。如为婚前购买,婚前是指结婚登记前,则通常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了,因为属于赠与或者彩礼性质(具体是赠与还是彩礼性质则要具体分析)。在此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彩礼性质,在存在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发生彩礼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彩礼返还问题,在此你可以对照看一下你们的情况,因案情介绍不清,在此无法具体分析了。
从案情介绍分析,你们之间应是已经起诉到法院离婚了,而且你是女方。那么这时,既然已到法院解决,在法院判决你们离婚的前提下才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如法院不判决离婚就不会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经前述分析,你的举证责任是轻重不同的。离婚即使到了法院也是可以协商离婚的,当然法院要给予调解的。如最终自行协议或者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了,举证责任问题要淡化很多。如果有对车辆归属的书面约定,则举证责任要具体应对了,如该约定为将车辆归你,则你只要拿出此约定即可,这时如对方反驳此约定是要拿出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如约定为对方,虽然和手续的名字为女方,则女方的举证责任就重了,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约定无效,比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该约定侵害到了第三人利益等等。如果为婚前所购买并在婚前已登记在你名下,则你的举证责任要轻很多,买车时间在结婚登记时间即可。如果是婚后所买,在无书面约定归你所有情况下,因此车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告这时你要争取全部或者大部分份额给你,你的举证责任将重得多,至少一人一半的份额。你案情介绍中所称的手续登记在你名下问题就不是支持给你全部或者大部分份额的重点证据了。这就是具体应对了,要考虑要因素很多,比如你们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对方是否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对方有过错而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以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及精神,各方的经济条件怎样,是否可以请求要求经济帮助等,此问题在此是无法简单讲清楚的。
鉴于案情介绍的不清晰及具体案情的差异性等原因,应对性的操作性问题需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如有必要可请律师帮助。如还有任何不明之处,包括操作性问题,欢迎在此追问或者来电具体咨询。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