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医疗事故 >

产下畸形儿是否能向医院索赔│来源/转载:烟台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产下畸形儿是否能向医院索赔 │来源/转载:烟台医疗事故律师曲延兴 18663820617  (2013-10-21 07:35:51)

标签: 畸形儿 医疗事故 烟台律师 烟台医疗事故律师 分类: 典型案例

 产下畸形儿是否能向医院索赔

 

 

 

│来源/转载:烟台医疗事故律师曲延兴 18663820617 │烟台律师│烟台医疗纠纷律师│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徐女士怀孕3个月后开始在云南省XX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为其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徐女士在随后6个月内到医院进行5次产前B超检查。第一次B超检查时,医院提示“胎儿颜面部显示不清晰,建议复查颜面部”,但第二次、第三次B超检查时,医院在B超检查结论中却没有胎儿颜面部、唇线等描述,第四次和第五次B超检查时,医院的B超检查结论又变成了“颜面部显示清晰,唇线未见明显回声中断”。2009年同年12月,徐女士在该院产下一女婴,发现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唇腭裂(兔唇)。徐女士夫妇认为医院未经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B超检查中存在严重的误诊误报的过错行为,逐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将医院诉至法院。

案件进程:

在案件审理中,经原告代理律师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产前B超检查“未发现患儿腭裂畸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给患方5次B超检查过程,已经注意到颜面部有无畸形的情况,以及B超在发现畸形的诊断价值,但仍有2次检查没有胎儿颜面部、唇线等描述,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医院存在过错。     

案件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医疗诊断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误导了徐女士夫妇,致其丧失了对腹中畸形胎儿的生育选择权。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徐女士夫妇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不健康胎儿出生,构成侵权。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原告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6万元。

│来源/转载:烟台医疗事故律师曲延兴 18663820617 │烟台律师│烟台医疗纠纷律师│

律师论案:

本案判决中提到的生育选择权是指父母一方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选择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的权利,也包括选择是否生育先天性缺陷后代的权利。

孕妇到医院做产检的医学目的是检查胎儿的发育情况是否良好是否有存在畸形的情况。医院作为专业技术结构应当尽到最善意的注意义务,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诊断,如发现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和严重遗传性疾病,医院应当向孕妇夫妻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意见。在本案中医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及告知义务,导致徐女士夫妻丧失了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本案中存在一个关键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孕妇腹中胎儿的先天性缺陷可能是遗传、孕妇药物、孕妇自身疾病、环境等原因造成的,孕妇腹中胎儿的先天性缺陷多数情况下并非是产前检查的医院和接待生产的医院所造成的,但是医院未尽到最善意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未对孕妇夫妇做专业的生产指引,导致孕妇夫妇错误地选择将腹中畸形的胎儿出生,致使孕妇夫妇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便是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畸形儿出生的因果关系之所在,“让本不该出生的人出生”就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中国是世界上出生缺陷高发的国家之一,我国每年的出生缺陷儿数量高达120万人以上,大约每30秒钟就会诞生一个缺陷儿。云南由于地处高寒的自然环境,以及深受重金属污染等多种因素,云南堪称出生缺陷的高发省份之一,据相关统计,云南每年的出生缺陷儿与所有新生儿的比例为1.5%,即每200个新生儿中就有3个畸形儿。有关专家表示一对夫妇做产前筛查的费用是400元左右,但是一对抚养一个畸形儿的平均费用是60万元。

产前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医疗结构对孕妇进行产检应当尽到合理的风险预见义务,即对胎儿是否畸形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并对孕妇夫妇进行告知提示。不可否认目前的医学水平并足以检测出所有的胎儿的缺陷情况,但是如果医院没有尽到最善意的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则可能导致患者丧失对畸形胎儿的生育选择权,造成一个又一个的家庭悲剧和社会悲剧,医院也就难辞其咎,故应承相应的赔偿责任。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金尚江律师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产程观察不仔细致患儿脑瘫 │来源/转载:烟台医疗事故律师曲延兴 18663820617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产程观察不仔细致患儿脑瘫 │来源/转载:烟台医疗事故律师曲延兴 18663820617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