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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鉴定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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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鉴定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1-19 18:10:27)

标签: 杂谈 分类: 司法鉴定

      作者:津市法院 王中元  转帖: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博主按:当前由于鉴定机构本身及行政管理等等原因,司法鉴定活动中的混乱愈演愈烈,远远超出当时国家决定进行司法鉴定改革的预期。该文仅仅揭示了当前司法鉴定活动的部分混乱现象,局外人确实难以凭自身的知识对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对错、程序是否合法作出正确评判。由于鉴定人专业能力低下,不懂装懂,故意偏袒,社会上的不良习气已经深深渗入到鉴定过程中,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情形并不少见。更有一些所谓鉴定人本不从事相关鉴定专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执业证,甚至非鉴定人冒充鉴定人从事鉴定活动。建议当事人不要轻信任何鉴定结论,最好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尤其有一定鉴定经验的律师,可以得到专业性的答案,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建议在联系或者进行鉴定过程中,采取录音、录像手段,防止自己被个别不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蒙骗。如果发现违法现象,坚决向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控告,必要时公开视频、音频资料,全面揭露不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违法行径。

      【正文

      经调研发现,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主要存在下列突出问题:

      一、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缺乏管理经验及制约机制。他们只管注册、收费,不管鉴定机构及人员素质如何,只经简单测试便发给执照及执业证书,有的单位负责人既无相关资质又无具体的工作经验,去摇身一变成为司法鉴定人;大部分医院的医生也摇身一变成为司法鉴定人;培训年检流于形式,只收几百元费用便可顺利过关;鉴定机构及人员有违规行为也不能及时处理。

      二、司法鉴定人员从业与资质不符。司法鉴定结构从业人员,除少数有公、检、法专业人员挂靠外,几乎全部没有法医学鉴定人资质,只有卫生系统从业人员职称,法医学鉴定结论大部分只有卫职人员签名,而没有法医专业人员签名。

 

       三、鉴定机构繁多。就我市而言,就有鉴定机构20多家,到目前为止,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在不断扩充,有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达40人以上,而常年接诊的只是一二个聘请人员,个别鉴定人员直登记以来未进行一例鉴定;一案多次鉴定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四、人身损害类鉴定机构多由医院主办,法医与临床医生已无区别,有的甚至由个体医生或企业老总承包。由于注重经济效益,免不了缺乏公正意识和有效的监督制约,其客观准确性堪忧,自诊、自医、自鉴的弊端已见端倪,与自侦自鉴自审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如“脑震荡”、“外伤性血尿”、“损伤(及)失血性休克”等可由医院、医生及鉴定人“一气呵成”。

       五、鉴定费用过高,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就我市而言,目前一例法医学鉴定少则500元以上,多则数千元,其他评估类鉴定收费更高。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技术类诉讼证据的审查。应发挥法院现有具有专业技术资质人员的司法辅助职能,负责案件中相关技术类诉讼证据(包括鉴定文书)的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分别提出对各该项证据应予采信、不予采信、需再行鉴定、需鉴定人出庭或组织专家论证等意见,供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参考,如法院无相关技术资质人员担任审查之责,应慎重做好技术类诉讼证据的庭审质证,必要时得通知鉴定人出庭和组织专家论证,当事人也可要求其聘请的专家证人到庭就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法庭对于确认的不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重复、多次鉴定的相关费用应避免列入其赔偿范围。

      二、关于诉讼内再鉴定的管理与监督。启动再鉴定应以先行审查为前提。如经审查,现有鉴定文书存在结论有误或不明确、不完全、与所依据的资料及检查结果相矛盾,鉴定时机不适,鉴定人资质不具备等,应启动再鉴定。再鉴定应充分体现公正、透明和考察再鉴定机构资质与社会信誉度,也应考虑鉴定费用问题。确定再鉴定机构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或抽签及人民法院指定等方式。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及机构应担负起审查及再鉴定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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