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交通事故 >
空姐要年轻貌美是“就业歧视”?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上海法治报》秦建铭律师论《空姐要年轻貌美是“就业歧视”?》2012.5.14 (2013-11-18 16:16:01)
空姐要年轻貌美是“就业歧视”? 2012年5月14日 B08:B08-律师圆桌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如今企事业单位招考、招聘中的限制条件五花八门,这让不少人感到遭受了“就业歧视”。 资料照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 秦建铭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近日,反歧视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机构发布了《国内航空公司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国内21家航空公司的招聘公告中涉及年龄、身体特征、性别、健康、婚育、户籍、社会出身 (本人及家人有无犯罪记录)等七大类就业歧视。
在企事业单位的招考、招录过程中,一般都会设置一定的条件,比如学历、年龄、工作经验等。在有些人看来,这些都属于“就业歧视”。
那么,究竟什么是就业歧视?现行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什么是就业歧视?
法律规定的 “就业歧视”,和人们在 “就业”中感到遭受 “歧视”,这是两码事。
秦建铭: “就业歧视”这个词,最近几年来频频见诸媒体。但在我看来,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提到得 “就业歧视”,都是一种广义的就业歧视,或者说是主观认定的就业歧视。
国际劳工大会1958年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 (第111号公约)第一条提到, “为本公约目的, ‘歧视’一语指: (1)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也就是说,所谓就业歧视,主要是 “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差别待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依据该法, “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才是“就业歧视”。
在生活中,很多人对 “就业歧视”作了无限扩张,以至产生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诸多 “就业歧视”。这些能否构成就业歧视,当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在我看来,这些至少不属于狭义 “就业歧视”的范畴。
李晓茂:法律规定的 “就业歧视”,和人们在 “就业”中感到遭受“歧视”,这是两码事。
目前的现实是,真正明确构成违反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 “就业歧视”现象比较少,更多的则是人们在就业时感到自己因为年龄、学历、身高等条件而遭受歧视。
至少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许多所谓的 “就业歧视”都不构成违法,即并非法定的 “就业歧视”。
因此对于这些现象,目前仍旧是议论、质疑的多,但很难从根本上去加以改变。
我国目前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在反 “就业歧视”方面,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
潘轶:有关禁止 “就业歧视”的内容,散见于我国的多部法律法规之中。
比如 《宪法》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中的这些内容,当然并非针对劳动就业问题,但就业不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而遭受歧视亦是应有之义。
具体到劳动领域, 《劳动法》就规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此外,我国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该法第二十三条则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亦规定: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另外,一些地方性规定中也有类似的内容,比如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
李晓茂:在反 “就业歧视”方面,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
该法不但在第三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倡导 “公平就业”的内容,比如明确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而且,该法首次明确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中设置一些特定的条件,比如空姐要求年轻貌美等,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目前很多企业在招录员工时,都会将性别条件作为隐性条件,这样就规避了 “性别歧视”,但实质上依旧实现了企业自主招录人员的目的,法律对此也无可奈何。
秦建铭:正如前边我们讨论的那样,法定的 “就业歧视”范围相对比较狭窄,较为常见的一般是性别歧视以及对某些疾病的歧视,比如此前媒体报道较多的 “乙肝歧视”。
对于生活中更为常见的,在招考招聘时设置的一些条件,既然“法无禁止”,那么就应当属于企事业单位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对人员的招录、招考,一般来说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加以干涉。只要不违反 《劳动法》、 《就业促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招聘岗位设置诸如学历、工作经验、年龄等条件,或者要求持有某项证书,我认为都属于正常合理的范围。不能因为有学历要求,就视为 “学历歧视”,有年龄限制,就称作 “年龄歧视”。
因此,空姐是否必须年轻貌美当然值得讨论,其实很多国外大航空公司的空姐就并不要求年轻貌美。但是,如果企业认为自家的空姐需要年轻貌美,我认为也并不构成就业歧视。
潘轶:我认为,对招考、招聘岗位如果并未明确规定拒绝女性,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性别歧视”。
相关法律中关于禁止 “性别歧视”的规定,主要还是原则性的规定。
而人员的招考、招录等都属于企业内部事务,法律一般来说无权干涉某家企业某个具体职位的招录事项。
男女平等的思想,如今已经深入人心,但平等并不代表没有差异。企业基于对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等具体事宜的考量,在招录时某些职位要求女性,某些职位要求男性,我认为并不能简单地判定为 “性别歧视”。
况且,目前很多企业在招录员工时,都会将性别条件作为隐性条件,这样就规避了 “性别歧视”,但实质上依旧实现了企业自主招录人员的目的,法律对此也无可奈何。
至于像 “空中小姐”等通常只招收女性的职业,由于 “歧视”的是男性,而且这些职业人们一般来说都认同更适合女性,因此通常不会引起什么异议。
■链接
超八成航空公司招聘条件苛刻涉嫌就业歧视
据法制网报道, 5月8日,反歧视公益机构郑州亿人平机构发布了 《国内航空公司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调查显示,国内21家航空公司的招聘公告中涉及年龄、身体特征、性别、健康、婚育、户籍、社会出身 (本人及家人有无犯罪记录)等七大类就业歧视,其中年龄歧视最为严重、比例最高,为100%。
据亿人平机构调查负责人苗杰介绍,此次调查样本为国家民航总局网站上公布的26家航空公司中的21家航空公司,其他5家航空公司未找到2010年之后的招聘公告,但不排除这5家航空公司没有类似歧视行为。
他们通过网络方式搜集汇总这些航空公司近两年对外发布的招聘公告,其中招聘岗位包括飞行员、乘务员以及安全员,再根据招聘的条件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得出调查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 21家航空公司对应聘者年龄均有所限制,比例高达100%。年龄的要求不一,一般要求都在26周岁以下,海南航空对硕士学历的应聘者放宽到27周岁,深航和海航根据学历对年龄要求有所区分,厦门航空则根据性别有所区分。
在性别歧视方面, 16家航空公司明确提出性别要求,比例达到了76.19%。性别歧视的岗位主要集中在 “飞行员” (包括 “飞行学生”)。此次调查,有15家航空公司招录飞行员,其中14家航空公司要求男性。
《调查报告》指出,在传统观念里,乘务员要年轻,漂亮,这样既行动方便,又符合乘客的审美需求。其实这是严重滞后的错误认识。
为此 《调查报告》建议,为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应尽快制定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使受害求职者能够低成本维权。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 ┊打印┊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2011年07月03日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201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