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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制报》秦律师赞最高院加强执行治“老赖”《新规能否推动破解“执行难”?》 (2011-07-03 10:48:01)

标签: 杂谈

 

《上海法制报》秦律师赞最高院加强执行治“老赖”《新规能否推动破解“执行难”?》

 



 

规避执行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主要难题,由此造成的 “执行难”,成了令案件当事人十分忧心的问题,甚至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拒不执行判决的 “老赖”规定了新的调查对策,并将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据悉, 2011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部署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罪犯罪活动为国家强制力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的执行新规,究竟能否推动破解 “执行难”呢?

■秦建铭 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

正方

能起推动作用

    秦建铭:最高院最近出台的执行新规,我认为对于推动破解 “执行难”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

    从最高院这次新规的内容来看,其实是非常丰富的,它在最高院权限范围之内,为破解 “执行难”想了很多办法,也提供了多重 “武器”。

    比如,明确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我认为就是一项非常 “给力”的措施。

    众所周知, “老赖”之所以敢于赖着不还钱,进而产生民间所说的 “欠钱的是老子,借钱的是孙子”这种离奇现象,就是因为当 “老赖”的成本很低,司法对“老赖”无可奈何。

    虽然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被追究刑责的 “老赖”属于凤毛麟角。

    这次最高院明确要求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刑事制裁力度,如果能够真正实施到位,我想对于 “老赖”还是有一定威慑作用的。

    比如 《意见》提出,将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将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这就使得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进行动态跟踪。被执行人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因为在现实中,真正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尚不能算是 “执行难”,当事人本身也比较理解。而真正让人痛恨的,是有财产却巧妙地进行了转移的情况。

    然而,为了躲避执行,被执行人可以暂时对财产进行转移。但如果 “有去无回”,长远来看也有诸多不便。上述加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规定,就可以对这种躲债手法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再比如,人找不到了、财产转移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 “执行难”情况。有鉴于此,这次新规拓宽了线索获取的渠道,包括悬赏调查、和各政府部门协作的调查等,甚至允许各地法院探索尝试以财产调查令或委托调查函等,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当事人和执行法官的力量和视野毕竟有限,如果开辟了悬赏调查、律师代理调查等门路,出于奖赏和代理利益的考虑,获知线索者会积极提供信息,律师也能运用专业能力和同业协作的方式,大大增加获取线索的可能性。

    总之,法院执行难本身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要解决也还需要从立法、司法各部门的工作入手,从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入手。但不管怎么说,此次最高院执行新规的推出,我想还是能对破解 “执行难”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

反方

效果不容乐观

    李晓茂:最高院最近出台的执行新规虽然包含了很多措施,但对于推动破解 “执行难”的作用,我认为依旧不容乐观。

    我作此判断的根本原因在于,虽然我们平时常常提到 “法院执行难”,亦即特指法院生效文书的 “执行难”,而 “执行”也确实是法院的法定职责之一。但是,所谓 “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却不在法院身上。因此,仅仅由法院系统动脑筋、想办法、出新规,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收效甚微的。

    现实中许多权利人面临的 “执行难”,并不是债务人名下有财产,法院却不予执行。如果碰到的是这种情况,那么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投诉和反映,这属于法院的失职,是可以也应当予以解决的。

    问题是,现实中法院面对 “执行难”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是不愿执行,而是确实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 “下落不明”、假离婚逃避债务、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利用特殊身份干扰执行等等。

    可以说,随着经济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而一些人用以逃避执行的花样也越来越多,但是法院的执行力量却受限于编制等诸多原因,无法相应地增加。

    从法律角度说,虽然 “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难题,对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有相当负面的影响。但是,关于 “执行”的立法却仍显滞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执行问题只是在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外就是一些司法解释和法院系统的规定,比如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等。

    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对恶意赖账、逃债者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从社会层面看,我国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制度尚不完备,使得司法文书对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力显得较为薄弱。即便是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 (企业和个人),也感受不到什么约束和不便,以至于可以大玩 “金蝉脱壳”术,逃避法院的执行。

    因此,虽然这次最高院出台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在法院系统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想了很多办法,对一些执行难案件的解决,可能也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但整体来说,法院的 “执行难”恐怕仍旧难以根本化解。

背景;

最高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刑事制裁力度

    据法制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6月19日发布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规避执行现象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也是原因之一。现行法律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既规定了民事制裁措施,又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以罚款、拘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可供执行财产、拒不协助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民事处罚手段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好而不愿适用;同时,某些规避执行的手段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且追究程序复杂,导致刑事处罚措施的适用难度较大,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

    对此,意见首先强调要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其次明确了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要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最后强调了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和协调,要探索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配合机制,细化拒执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同时,人民法院还要注意加强证据的收集,为公安和检察机关查处做好前期的证据收集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要抓紧审理,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

相关报道;

最高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

    据 《京华时报》报道,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可审计调查其财产或向社会悬赏征集线索。

    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规定了新的调查对策,并将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意见》提出,将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将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同时,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此外, 《意见》还规定了两种新的方法,包括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和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如果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先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对于规避执行行为的 “老赖”,最高法将加大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力度。

    同时,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将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销毁财务资料;或者以虚假诉讼等手段转移财产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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