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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义与王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家义,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永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曼,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常富,男,成年。

原告张家义与被告王曼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永军、被告王曼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留芳、雷常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家义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9月1日结婚,婚后育一女取名张雨婷。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为教育子女问题与我母亲发生冲突,同时自她嫁入我家后也没取得至爱亲朋的赞誉,她几乎不懂接人待物的基本礼仪,在夫妻感情方面也发展到同在一套住宅内却分开各睡各的卧室的地步。2009年12月26日被告给我发信息提出离婚,等我同意后,她却反悔说她母亲不让她离。令我不能容忍的是,我因肾结石在154医院住院18天,被告不管不问,还说:“有你父母管还用得着我吗”。这更加使我感到夫妻感情已恩断义绝,故早日了断对双方都有好处。由于婚后她在家闲住,我也只是做我父亲的司机,故我们夫妻没有共同财产,亦不用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她的嫁妆愿意拿走的可以全部拿走,而我给她娘家的彩礼也分文不取,女儿归我抚养,也不用她交付抚养费。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曼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是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的交往恋爱,相互之间建立了很好的感情。原告及家人多次托人到我家提出结婚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于2007年9月1日结婚。婚后,我们和睦相处,日子过得甜甜蜜蜜,很快农历2009年7月16日我们便有了可爱的女儿。然而,婆婆因重男轻女,见谁家生个男孩,总挖苦我说:“看人家多有福气” 。婆婆在家一直照看4岁多的外甥,对自己的孙女却wO冷淡,很少照看。为了家里和睦,我无论做什么事,都小心翼翼,忍气吞声,仍然得不到婆婆满意,对我大加指责,挑拨原告与我离婚。原告诉称我不懂接人待物,实则我为人忠厚老实,不会花言巧语奉承人,难道这也是错吗?我与原告本身并没有大的矛盾。原告肾结石住院,我和原告父母轮流照看,有时白天在医院陪护原告输水,夜晚回家;有时医院药味大,女儿太小,公公为了孩子不让我呆在医院,怎能说我不管不问。原告称我在家闲住,事实上,我自嫁入张家后,根据所在村村民分取矿石的权利。我所分得的矿石被我家庭自己的加工厂加工后销售,获取高额利润。因我与公婆居住生活在一起,矿石及生产所得的利益全部被老人掌控,而没有给我们分文。我因孩子小,在家照顾孩子,难道不是为家庭付出吗!怎能说我没有经济来源呢?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与原告之间感情尚在,并未达到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且女儿尚小,不满两周岁,如果离婚,势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为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雨婷。双方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婚后原告因肾结石住院期间,认为被告未尽到照顾义务而使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正月初五双方矛盾升级,原告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家长出面调和未有结果,反而使矛盾不断扩大。为此,原告起诉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雨婷由其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被告王曼表示愿意调解离婚,但提出婚生女由己抚养,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并给付100万现金或一套房屋外加一个珍珠加工厂后方可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告张家义系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火石山村刘冲村村民。按该村村民组的规定,“凡是娶进门并领有结婚证的媳妇均享有按照该村村民分取矿石的权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曼于2010年6月22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下:①上天梯管理区刘冲村民组自2007年9月至今分给原、被告的矿石情况及孩子出生后分得矿石情况。②双汇欧洲故事12号楼1单元2楼的房产登记情况。③原告张家义两个个人加工厂权属情况。原告张家义于2010年7月7日申请调取王曼实际年龄及户口登记变更事项。

2010年7月28日我院根据被告王曼申请调取刘冲村2007年9月至今张家义家庭的矿石分配情况,查明,一、自被告王曼嫁入张家义家后,该村于2007年10月24日分矿石40车,之后又分配40车;2008年11月3日至12月7日分矿石50车,同年12月8日分矿石30车;2009年1月1日至5月28日分矿石40车,2009年6月6日至7月5日分矿石50车,同年7月7日至9月13日分矿石50车;2009年9月15日至12月7日分矿石50车。婚生女张雨婷出生后至今应分矿石60车。二、双汇欧洲故事小区160平方米住宅房(12号楼1单元2楼)房屋属原告父亲张荣耀购买,计款389456元,首付117450元,余款272000元由建设银行提供按揭,该房不属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三、原、被告双方婚后入住在信阳市Im河区建设路馨苑小区5幢1单元201号住房,户名系原告张家义,该房是原告张家义婚前其父张荣耀赠送其子结婚房屋,不属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被告王曼婚前户口确有变更记录。四、原、被告双方结婚前,原告张家义家有珍珠岩厂一个,系原告父亲张荣耀经营的信阳市上天梯珍珠岩厂,另一个系原告张家义的姐姐张小娟经营的信阳市上天梯刘冲村小娟珍珠砂厂。两个厂均不属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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