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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劳资纠纷现状及管理对策研究

献上大学毕业论文,关于劳资关系的论文,应该也算原创吧,呵呵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关系性质也由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雇主与雇员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关系。劳资纠纷正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与矛盾的外在表现,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因此考察和研究我国目前劳资纠纷的状况,对于建立有效的劳资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企业、劳资纠纷、管理对策


一、中国企业劳资纠纷现状及表现形式

(一)、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但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在私营企业中相当普遍,许多企业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格式、内容也极不规范,甚至包含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有的私营企业不依法履行合同,存在随意辞退、解雇员工的现象。另外,合同附加条件较多,许多企业主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向雇工提出收取押金和扣留身份证等苛刻要求。

(二)、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严重不对等

在中国的企业中,由于资方占据了主导地位,雇主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差。许多经营业不实行八个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相当数量的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劳动保护设施。许多雇工在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条件下工作,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的厂房车间消防设备差,火灾隐患严重,致使恶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三)、雇工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在中国的许多企业中,雇主拖欠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雇工正常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许多私营企业不为雇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雇员伤残、疾病、失业以及养老都难有稳定的保障。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的尤为突出,我们也经常在焦点访谈上看到许多农民工干了一年的活一分钱也没拿到,使其无法返乡,有得露宿街头,过着乞丐般的生活,有得心理素质差压力大的甚至选择了自杀,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有关资料显示,投诉案件中50%左右是拖欠工资,而且拖欠时间较长、数额较大。另外,私营企业主还利用违法的“厂规厂纪”来克扣工人工资。雇工的工资看起来较高,但实际上,按工人工作时间长短来算,工资实际水平并不高。同时,私营企业的雇员也分管理人员和一线雇工,企业主往往会支付给管理人员较高的工资并外加奖金;而一线雇工的工资则较低,加上劳动时间长,实际工资水平就更低了。

(四)、侵犯雇工人身权益

中国的许多企业中,一些企业管理人员以体罚、殴打等方式侵犯雇工人身权益。私营企业的雇主随意对雇员进行辱骂和虐待,凌辱甚至殴打工人的现象经常发生,虽然新闻媒体不断对私营企业中虐待工人的事件进行曝光,有些案件政府还作了严肃处理,但这种现象并未完全消失。如,北京东城区某私营饭店老板经常辱骂其雇员说“三条腿的蛤蟆找不到,两条腿的活人有的是,你们不愿意干就滚蛋,”深圳一家韩资企业怀疑女工偷窃,强行对该厂56名女工非法搜身,在没有搜到“赃物”的情况下,试图将女工辞退,并扣除7天工资。


二、企业劳资纠纷的成因

(一)劳资双方的地位差异

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且大部分企业主及主要投资者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掌握企业决策、管理权。一些私人企业中虽然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甚至形同虚设。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中小私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私企雇工仅仅依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工资,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虽然拥有较高的薪水或一部分股权,但仍然不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控制权仍掌握在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手中。

(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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