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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鉴定书案件,有的法院就不接受起诉

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医疗纠纷是以机构为被告的纠纷,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只有该地的法院才能成为受诉法院,原告在该法院起诉才能被顺利接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否应当作为当事人起诉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是否只有做了鉴定才能起诉,没做鉴定就不能起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和卫生行政机关对此认识也不统一,因此作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地方没有鉴定就不接受起诉,即把鉴定作为起诉的条件;有的地方则没有鉴定也接受起诉,即不把鉴定作为起诉的条件。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否则起诉不能成立。起诉有两种方式:主要的方式是书面方式,即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以后,是否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取决于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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