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操作规程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操作规程 (2014-08-22 19:09:57)

标签: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 审理的操作规程 分类: 行政程序简要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操作规程

(试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保证本庭及时、正确、高效、公开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市中院“十大机制”及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  案件的初步审查

1、案件材料至立案庭移送行政庭的当日,由内勤负责登记后,报庭长分案并指定承办人。

2、承办人接到案件后2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以下初步审查工作:

1)审查诉状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原告为个人的是否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提交相关证照,是否有代理人并提交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委托书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状的份数是否按当事人人数提供)。

2)对诉状内容初步审查,看诉讼请求是否明确,有无一定的事实及理由,被告是否明确,初步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3)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和本院管辖。

4)审查案件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不适格,应告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5)审查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处理前置、复议前置;是否已经过前述的程序处理。

6)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7)案件有无需要分案或合并审理的情形。

8)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9)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

10)审查案件中有无需要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情形。

11)有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勘查现场、司法鉴定的情形。

12)有无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以及核查证人身份情况和作证要证明的目的。

13)审查原告是否足额缴纳诉讼费,属于司法救助的是否进行了审批。

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或依职权完善、纠正。

二、送达

1、经初步审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补正无误后,由承办人将卷宗交由书记员进行送达工作。

2、书记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包括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时附送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证据目录、证据登记表样式,要求当事人规范执行。

3、涉及被告是雁塔区政府的案件,应书面函告雁塔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雁塔区委员会,并附送原告诉状副本。

4、送达方式严格按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5、告知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答辩状份数,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全部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  庭前准备

1、书记员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及相关材料(含第三人陈述词、证据等),1个工作日内移交承办人,由承办人审查被告答辩状内容是否清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及是否明确,是否按举证须知的要求规范填写证据登记表、证据目录;并提供相应的份数。

2、由书记员给原告送达举证须知,并制作谈话笔录,指定举证期限。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