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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违法、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问题 问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实质性行政违法指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格、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形式性行政违法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做出不符合法定要求程序等。 我来说下我得问题 我说的清楚点。可能有说的不到位的地方 请指正! 问题一、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实质性要件” 通过看书 我觉的“行政行为生效”包括(行政成立和行政合法)这两方面内容。 那么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要件 3,客观方面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1,主体合法要件 2,内容合法要件 3,程序合法要件 3,权限合法要件) 我自己理解是不是出了程序要件外,都是实质性要件。请举例。 问题二,第一个问题很重要,我现在闹不清楚行政行为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关系,想法一,是不是如果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就可以判定它是无效行为或者可撤销行为。想法二,是不是只有无效行为才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可撤销行为不是行政违法行为。 问题2 我把参考条件举例出来  1、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④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主体要件,内容要件,程序要件,权限要件)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 还是综上所述,无效条件当中没有关于“程序”的条件。是不是也可以这么说,如果行政行为程序上出了问题,就算可撤销行政行为,而不算无效行政行为。 问题三,法院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是不是可以这么说,如果行政行为具备无效条件的话,那么肯定撤销,如果行政行为具备可撤销条件的话,是不是也有可能不撤销(比如变更)。 奶奶的,这几天看了好几道这种题,我觉的它们之间肯定有联系,但是如果分开背的话,我又不甘心,请高手帮忙指点一下,我已经尽量把问题说清楚了,等待您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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