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律师是否可以收集证据
在“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约束下,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就不能再事后向当事人或其他证人收集支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除非有法律明确的例外规定。那么被告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能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呢?显然,被告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也是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因为被告律师收集证据的行为来自被告的委托,被告无权把自己不能做的事情委托给其他人去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都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即使收集了相关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的律师可以自行收集证据,那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不能自行向原告或其他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就等于无效,被告任意地委托一个律师进行证据收集活动就可以避开这一规定的约束。
责任编辑: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