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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适用调解
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适用调解。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调解人据中解决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不一的致认识或争议。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需经被处罚当事人同意。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处罚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是为了实现程序上的正当,更全面的了解情况。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有道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如果不合法、合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予采纳,而按照本机关的意思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调解则不同,只要被调解方有一方不同意,被调解方也达不成调解协议。处罚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时,被处罚方如果给予受损害的第三方适当地补偿,得到第三方的谅解,可以作为“量罚”情节考虑,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但也不是调解的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对有些问题是可以调节的,因其有调解的对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人和行政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