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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谈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
9月25日上午,根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书,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湖滨二期王某某的被征收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这是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第二例强制执行。
记者获悉,该地块征收工作自启动以来,由于补偿方案公平合理、征收程序严格到位、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和支持,仅仅在一奖期内就有1230多户居民主动签约,占比超过总户数的98%。
被征收人王某某的房屋位于毛纺新村103幢,自征收工作实施以来,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某协商征收补偿安置事宜,但因为王某某提出要求解决房屋征收以外的诉求,导致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协议。由于房屋征收部门与王某某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3日依法对该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王某某,同时在征收现场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和复议,也不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其后,征收工作人员又多次上门做工作,但王某某始终坚持己见,在南湖区政府对其进行催告后仍然拒绝搬迁。为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南湖区政府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补偿决定司法强制执行申请。2014年5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认定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准予实施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南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司法强制执行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并在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公证部门的全程公证下,于前天对该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据征收工作人员介绍,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前,相关部门已按政策规定的两种补偿方式确定的用于货币补偿的款项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分别准备完毕,以便被征收人在房屋执行后进行自愿选择。(编辑: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