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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9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14-09-25 作者:高旭红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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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9月25日电(见习记者 高旭红)最高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情况,并发布了9起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这9起典型案例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从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5个方面,集中体现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果的情况。
9起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
一、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该案抗诉的主要理由是发现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该案一方当事人在审判中隐瞒了重要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认定。判决生效后,投资公司发现了可以证明其不构成违约的新证据,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情形。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二、湖北刘某与苏某、武汉某园林工程公司、湖北某置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抗诉案。这个案例也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判决的监督,这个案件是工作人员刘某在施工工程中受伤,请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后,刘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在责任性质的判定上存在错误,并依法提出了抗诉,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本案涉及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依法法律规定提出抗诉,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陕西刘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本案也是对法院生效判决的监督,这个案例是离婚的诉讼解纷,在这次案件中,法院以刘某下落不明而进行公告送达并进行缺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当中并不是处在下落不明的状态,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诉讼程序上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体判决上也有失公正。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方式上采用了再审检察建议这种相对简便、柔和的监督方式,进行了同级就近监督,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既便利了当事人主张权利,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达到了监督的效果。
四、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这个案例反映的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情况,这种执行案执行标定额为2500余万元,法院查封的远远超出了执行的标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未依法作出处理。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予以纠正。接到检察建议后,法院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五、四川省某县案外人黄某申请执行监督案。这个案例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的监督。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案外人的房产,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厘清了涉案房产的权属,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维护了房屋所有权人黄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六、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刘某等人违法行为监督案。这个案例反映的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检察机关针对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进行了有效监督。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发挥了法律监督整体合力,坚持对案件监督与对违法行为监督并重,既监督纠正枉法裁判的案件,又惩处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此案的办理,使当地一段时期内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领域存在的利用虚假诉讼骗取保险金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