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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相关问题研
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在编排和内容上进行重大修改和完善,制定一系列的刑事制度和有效措施。其中的特色和亮点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案诉讼程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法上只有普通程序而无特别程序的空白,其中包含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年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相关规定。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对相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的不明确的内容,从一个审判实践者的角色作一些探讨,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和实践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刑事犯罪率逐年上升、并居高不下的现实环境下,公、检、法等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负担呈日益加重的趋势,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不但从制度上缓解犯罪率居高不下和诉讼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还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工作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适用的范围、救济途径,以及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是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犯罪的;
二是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是有悔罪表现的。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一是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二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的异议处理程序的规定。
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3、监督考察的规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珍附条件不起诉的期限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5、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是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6、相关法律后果
一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以上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积极作用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处罚要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罪犯确定了 “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结合这一未成年人刑事工作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随着我国犯罪低龄化呈现逐年递增是升的趋势,简单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或不起诉,都已经不可能有效抑制未成年人犯罪,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确立对未成年人乃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讲,不但具有教育的作用,更是具有感化、挽救的效果,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