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行贿罪辩护词(一、二审)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行贿罪辩护词(一、二审) (2014-01-08 17:28:3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受本案被告人

 根据《刑事抗诉书》指控,以及案件事实,辩护人将分三部分来说明。

一、19间门面房土地转让涉及的行贿问题

本部分的事实及证据

刘士泰的供述

⑵  2010.9.14讯问 买地时,沈同意以公家的名义签,不然我买不了这块地;2006年上半年,外贸局想买没钱,找人兑钱买下来。后加盖外贸局公章;我花了很多精力也没跑成,开始兑钱户也不想要了,让我退钱,我就想卖, 

高某的供述

⑴2010.9.25.   15时   讯问

地皮是丁及刘士泰六户合伙买的,怕捣蛋,

⑵ 2010. 1.30.   13时     证人证言

沈斌说以饲料公司名义买的,几家合伙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合同书的甲乙双方及签字均为私人,是公民之间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息刑处字第161号

认定此宗土地是私人所有。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涉案19间门面房土地使用权名义为公实质为私。

2、

刘士泰的供述

高某的供述

⑵  2010. 1.30.   13时     证人证言 沈从我手里拿过30万;刘士泰给沈斌商量建议138万。没签之前我先给50万。之后沈就分别找我以借的名义给他哥打30万。以后又陆续打了108万;我给沈斌30万,刘知道。

银行卡业务回单(2009.6.9)、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

一笔40万(转账),一笔60万(转账),一笔8万(现金),一笔20万(打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显示合同价款为120万。

此部分的事实及法律分析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四、五、六次共计30万元的行贿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由于种种原因虚假的可能性很大,而被告人供述自身不能证明其本身真实,如果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很可能冤枉无辜。因此,即使是被告人自愿承认有罪,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装修事实涉及的行贿问题

 

 沈斌的供述

2010.8.25

高某给装修房子时,我安排刘士泰去摸摸这3户的底,要价高。

高某的供述

2010.9.25.   15时   讯问

20间门面后有3家住户工作沈斌答应帮忙,就没想着要装修费。

陆永

2010.9.9

2010.9.14

装房子时,我给干活的工人拿了1万元钱。

沈长鹏

2010.10.23

姓陈的当时找我嫂子要七、八万装修工程款,我嫂子让他拿清单及票据才能给钱。他不给,后没结成。

沈斌

2010.8.25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魏宗峻律师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