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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辩护词(一、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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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辩护词(一、二审) (2014-01-08 17:28:3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受本案被告人
根据《刑事抗诉书》指控,以及案件事实,辩护人将分三部分来说明。
一、19间门面房土地转让涉及的行贿问题
本部分的事实及证据
刘士泰的供述
⑵ 2010.9.14讯问 买地时,沈同意以公家的名义签,不然我买不了这块地;2006年上半年,外贸局想买没钱,找人兑钱买下来。后加盖外贸局公章;我花了很多精力也没跑成,开始兑钱户也不想要了,让我退钱,我就想卖,
高某的供述
⑴2010.9.25. 15时 讯问
地皮是丁及刘士泰六户合伙买的,怕捣蛋,
⑵ 2010. 1.30. 13时 证人证言
沈斌说以饲料公司名义买的,几家合伙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合同书的甲乙双方及签字均为私人,是公民之间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息刑处字第161号。
认定此宗土地是私人所有。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涉案19间门面房土地使用权名义为公实质为私。
2、
刘士泰的供述
高某的供述
⑵ 2010. 1.30. 13时 证人证言 沈从我手里拿过30万;刘士泰给沈斌商量建议138万。没签之前我先给50万。之后沈就分别找我以借的名义给他哥打30万。以后又陆续打了108万;我给沈斌30万,刘知道。
银行卡业务回单(2009.6.9)、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
一笔40万(转账),一笔60万(转账),一笔8万(现金),一笔20万(打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显示合同价款为120万。
此部分的事实及法律分析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四、五、六次共计30万元的行贿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由于种种原因虚假的可能性很大,而被告人供述自身不能证明其本身真实,如果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很可能冤枉无辜。因此,即使是被告人自愿承认有罪,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装修事实涉及的行贿问题
沈斌的供述
2010.8.25
高某给装修房子时,我安排刘士泰去摸摸这3户的底,要价高。
高某的供述
2010.9.25. 15时 讯问
20间门面后有3家住户工作沈斌答应帮忙,就没想着要装修费。
陆永
2010.9.9
2010.9.14
装房子时,我给干活的工人拿了1万元钱。
沈长鹏
2010.10.23
姓陈的当时找我嫂子要七、八万装修工程款,我嫂子让他拿清单及票据才能给钱。他不给,后没结成。
沈斌
2010.8.25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魏宗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