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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任行军律师18603868382
我国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及其完善
郑州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任行军律师撰写
(TL:18603868382)
一、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概述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诊治或其他服务的过程中与患方或接受服务者就医疗、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原因发生异议时而引发的纠纷。医疗纠纷主要有二种类型:一是,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医疗诊治的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双方由此引发的纠纷;二是,医疗机构在为某种特殊需求者提供相关服务时所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产生之后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会加重双方的对立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种对立和冲突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医院的财产和工作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同时也扭曲了医患关系,使一些医疗机构为求自保,以技术条件有限为由拒收危重、疑难病人,徒增不必要的转院环节,贻误最佳救治时机,加重了病人的经济负担。
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正是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应运而生的一种责任厘清制度,以引导双方理性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医疗机构在提供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或接受服务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鉴定,以划分争议双方的责任。医疗纠纷鉴定结果是争议双方依法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之一,这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维护和改善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鉴定制度
(一)二元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
在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中实行两元制鉴定模式,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临床医学鉴定,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兼具医学专科知识和临床经验。因此由医学会组织具有丰富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鉴定组,对医疗纠纷争议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1.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设专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卫生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主体及职责分工、再次鉴定的程序、专家库、鉴定人员的选定、鉴定人员的回避、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的期限、鉴定工作原则、鉴定书的制作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2.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两种启动方式,第一种是协商委托鉴定,由发生医疗纠纷的两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将争议事项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
协商委托鉴定的前提是,发生医疗纠纷后,争议的双方能够理性地对待问题,通过协商共同书面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不能启动医疗技术鉴定的程序。
卫生部门移交鉴定,是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就无法启动。
1.2.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根据《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负责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1.2.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鉴定
医疗纠纷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1.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鉴定组的选定及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