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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作出的检验、鉴定结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3条规定,可以在交警送达鉴定报告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条规定,可以在交警送达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回复时间:2009-03-0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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