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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伪造篡改病历,伪证罪?

医生伪造篡改病历,伪证罪?

         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尚江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唯一来源,直接影响裁判者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就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证据之王,是司法鉴定中心或医学会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的主要依据,鉴定结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又是法官在对案件裁判的主要依据。由此看来,医院的病历决定了鉴定结构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构的鉴定结果又决定了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医生篡改伪造病历就等于代替法官制作判决书。

一、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性有多大 

在医疗纠纷频发的今天,举证倒置的时代中,病历是司法实践中最可靠的证据,是证明病人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和医院、医务人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病历不光是医生对患者诊疗过程的记载,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和患方“事后监督”医务人员的重要依据。医院面对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医患纠纷的时候,一般首先要做的就是召集医院的相关科室的专家“完善”病历,就可能出现篡改或伪造病历的行为,从而规避医院的经营风险。

二、篡改伪造病历是否构成伪证罪的法律论证

医疗纠纷是由于患者质疑医院的医疗服务存在问题而引起的,其中医疗事故是最常见的一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应该追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严重不负责任”何谓严重不负责任,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医院的医疗行为一旦被定性为医疗事故,那么相关医务人员就面临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法律风险,而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要证据材料则是医院的病历资料。一起医疗纠纷很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相关的医务人员就可能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可能,那么医院篡改伪造病历将导致应当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逍遥法外。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医疗事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医院医务人员“完善病历的行为”就应当可能被追究为伪证罪。

三、医院伪造篡改病历引发的道德危机

医生本来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穿着白大褂的医生又被称作白衣天使。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基本上所有的医生主观上都希望把自己的病人治好。医生要取得人民的信任除了靠自己的医术之外更要在乎自己的医德。如果一个医生穷尽自己的医学技能回天乏力导致患者命丧黄泉,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可能就是“命该绝”,病人的家属对医生的治疗行为也就无可厚非,甚至应该感谢医生。但是如果一个医生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患者的治疗敷衍了事,把写处方当儿戏,把手术室当实验室不但没有治好患者的疾病,反而引起患者的不良反应,甚至会终结患者的生命,那么这样的医生这就不是白衣天使而是黑白无常双鬼中的白无常。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可以看出,人类的悲剧无疑是让道德最为败坏的人掌握最先进的技术。

医生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提高自己的医术上,而不是放在事后伪造涂改病历上。如果一个医生由于自己的治疗行为出现问题而导致本来病不致死的患者死亡,则是已故之人的伤害;在病人死亡之后,如果害怕承担责任或者是接到医院某个领导的指示而“完善“病历制造“命该绝”的假象则是对活人(患者家属)的伤害和欺骗。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医疗行业,伪造篡改病历是医院和医务人员“自保“的常规手段。很多医院出于经营出于人民币的考虑舍不得把自己的医务人员送出去进修学习,想办法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从根本上减少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相反则是把功夫花在伪造篡改病历逃避责任上,并乐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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