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联芳,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双桂垌小区258号。
委托代理人莫基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瑶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85号院。
委托代理人吕家军,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瑶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121号院。
被告黄玉梅,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现住贵港市城区,系贵港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投资者。
被告贵港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梅,该公司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信友,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贵港市工商局干部,住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路中二巷67号。
原告李联芳与被告黄玉梅、贵港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荣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钰雄、李庚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丽、速录员梁明燕担任记录。原告李联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基君、吕家军,被告黄玉梅、金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信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联芳诉称,原告因与陆益业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陆益业应返还1514434.80元给原告,因陆益业无力偿还,经李联芳介绍,金源公司与被告黄玉梅、原告李联芳于2008年8月25日达成矿山转让协议,约定由金源公司将本司和港市金源硫铁矿山(包括各种机械设备、厂房、工棚及矿山范围的尾沙库、场地及属于公司矿山所有一切物资等)以38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被告黄玉梅,金源公司负责办理矿山的各种证件等。同时还约定陆益业欠原告的1550419.8元,由被告黄玉梅代陆益业支付给原告。三方还口头约定,自黄玉梅接手经营矿山半年后,由黄玉梅额外支付矿山转让介绍费700000元给原告。2008年9月28日,三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告的1550419.80元债权再次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黄玉梅按协议支付了部分转让费及办证费给陆家德,并按协议约定接管了矿山。2008年10月15日,陆家德会同黄玉梅到工商部门办理了金源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将金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法人变更到黄玉梅、倪立刚名下。然而,被告黄玉梅及变更后的公司自接管经营矿山至今,没有将上述应归还的欠款及介绍费、逾期利息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的介绍下受让了金源公司转让的矿山,并自愿代陆益业偿还欠款和支付矿山转让介绍费的行为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
金源公司系由陆家德、陆益业转让给被告黄玉梅,也应对上述欠款及逾期利息、介绍费承担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请法院判令被告黄玉梅向原告支付债务1550419.80元,转让矿山介绍费7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80万元;判令金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矿山转让合同》,证实存在矿山转让事实;2、《关于贵港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矿山转让合同补充协议》,证实被告黄玉梅自愿代陆益业偿还欠款及付矿山转让介绍费。3、贵港市中级法院;(2007)贵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陆益业应归还原告欠款及受理费、执行费;4、《采矿许可证》(证号4508000530082),证实转让的矿山办理有采矿许可证及坐落地址、矿山名称;5、法院的收费收据,证实陆益业应归还原告的受理费、执行费;6、营业执照,证实本案转让的矿山有合法经营手续;7、工商登记查询证明;8、工商局的企业变更通知书,证实金源公司股权、法人变更情况及被告个人身份情况;9、居民身份证,证实原告个人情况;10、补充说明,证实黄玉梅自愿代陆益业偿还欠款及支付矿山转让介绍费;11-12、工商局电脑咨询单,证实转让的矿山工商登记情况;13、企业名称转让协议书,证实贵港市金源硫铁矿场的企业名称转让给被告黄玉梅;14、桂国土资采矿字[2008]160号《通知》,证实转让后已向区国土厅申报办理该矿场的采矿许可证,并已得到批复可延期提交办理采矿登记申请材料,目前被告的开采行为属无证采矿;15、《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已对受让得来的矿场办理了营业执照;16-17、桂国土资采矿字[2009]114号、桂国土资采延[2010]22号《通知》,证实因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尚未批复,同意延期提交采矿权登记材料,同时证明采矿许可证是被告自行办理,目前开采属无证采矿活动;18、贵政发[2007]37号《通知》,证实至今未能办好采矿许可证是政策原因;19、《责令停止采矿通知》,证实矿场违法采矿已被当地国土部门责令停止;20-22、贵港市港北区法院(2009)港北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贵港市中级法院(2010)贵立民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购买金精矿货款结算凭据》,证实转让前金源硫铁矿场及金源公司属陆家德、陆益业合伙共有;23、复议申请书,证实债务转移已得到被告认可;24-25、情况说明,证实被告自愿支付70万元转让中介费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