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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居间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国籍:澳大利亚,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邮:
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邮:
电话:
传真: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975,201.54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佣金的利息人民币24,166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2011年2月1日起暂记至2011年5月30日,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发生的与本案相关的公证费及翻译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一家英国公司在中国上海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设计业务,A先生担任其董事长,B先生担任其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被告及其全资股东的企业网址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原告主要在中国境内为被告介绍客户资源、向客户获取项目并提供相关后续服务,被告就此向原告支付相应佣金。具体项目以及应付佣金等相关事宜一般由原告与被告高管A先生、B先生通过往来电邮及附件确认。A先生与B先生使用的电邮均为企业内部邮箱及实名账户(即A@ xxxxxx.com;B@ xxxxxx.com)。
2010年,原告在中国境内为被告介绍并获取多个项目,被告应付原告的佣金先后累计达数百万人民币。截至2011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确认欠原告佣金共计人民币1,138,201.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拖欠人民币975,201.54元拒不支付。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名:
日期:2011年 月 日
案件说明:这是本人代理的一起涉外居间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佣金。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主要依据是数年来双方大量往来英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确认其真实性。深圳、上海公证处均不办理电子邮件的公证手续,但仍可通过法院现场演示的方式予以证实。本案对原告有利之处在于,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的两位代表均使用实名账户及企业内部工作邮箱(即英文姓名全称+企业网址后缀),且该两位代表分别为被告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其发送的电邮应当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经精心分析、甄选上述电邮作为证据并提起诉讼后,被告很快改变起诉前的强硬态度,与原告达成调解,原告已追回90余万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