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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地产土地出让金分期交契税怎么交

 

1、你知道什么是契税吗?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由承受方在权属转移时一次性缴纳的。

2、契税的纳税人是谁?

新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个人,外国人及其他个人。

3、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根据条例、细则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变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者拍卖价作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不需要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的价格计算征税。

(3)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权属转移行为的契税税率为6%;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契税税率为4%;个人于1999年8月1日以后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暂减半征收。个人自2008年11月1日起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

 

6、契税的纳税流程是什么?

①纳税人到契税所窗口申报纳税

②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③契税窗口审核资料、申报表计算应纳税额,开具缴款单;

④银行窗口缴契税款;

⑤返回契税窗口开具完税凭证、打印契证;

⑥凭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去房产局及国土资源局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

7、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8、纳税申报有哪些规定?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向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纳税申报。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并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9、对于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如何处理?

对于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的税款,不属于追征的问题,不适用追征的处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于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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