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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未获使用权转让引纠纷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宅基地未获使用权转让引纠纷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2014年09月10日 21:52:26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9月10日消息:近日,苍南法院审理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确认一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买卖契约无效,卖方需返还购房款。
5月29日,原告蔡某、林甲起诉称,2011年4月2日,林乙、罗某二人将其购买的,灵溪镇岩头小区半间宅基地以39.98万元卖予原告。涉案地基未经县政府审批,仅有镇政府关于村民要求建房的报告,地基使用权尚未取得,买卖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关于该半间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林乙、罗某立即退还399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据蔡某称,2008年起,该宅基地已经转让6次。
经审理,法院查明,讼争宅基地无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文,并未实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法院认为,涉案地基并未实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亦未办理权属登记,权属不明,如土地使用权系国有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如土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所有,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二原告并非灵溪镇岩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无权取得。因此,原、被告间签订的契约中所指向的标的物地基属禁止转让物,故该契约无效。
被告主张涉案地基所涉建设用地已审批,契约应为有效,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涉案地基所处的整栋房子已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只缺涉案半间地基原户主签字,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内容,该院亦不予采信。契约无效后,因该契约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二被告应当返还二原告购买款项39.98万元。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明知涉案地基并未实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不明,进行出售,具有过错。原告未审查出卖地基的合法手续,未尽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该院酌情认定二被告应赔偿二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一半。遂依法判决确认蔡某、林甲与林乙、罗某于2011年4月2日签订的半间地基买卖契据无效;林乙、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蔡某、林甲购房款399800元及利息损失。(通讯员 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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