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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律师: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与视为认可结
工程纠纷律师: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与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2013-10-24 09:40:36)
标签: 装修打官司 装修律师 房产律师 房产 分类: 建设工程法律纠纷
张雷律师: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按照先后顺序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质量是否合格,这决定了是否要支付工程款;一个是工程款的具体金额,解决的是多少的问题。这两个环节,既需要业主公司与装修公司的协商,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单方约定“默示竣工”和“默示结算”的条款。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
2008年03月06日装修公司与业主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承接业主公司的健身房装饰工程,采取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的结算方式。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合格工程的95%,余5%作为保证押金,分两年返还。合同的承包范围包括:3-5楼练习场、6楼会所和办公室、1-6楼卫生间、2楼冲凉房。
(张雷律师:扣留的工程款押金需待保修期满后才能要求业主公司支付,期限未到就起诉业主公司索要将不会得到支持。承包范围有多处,装修公司向业主转移占有工程时,应当注明转移的范围。)
关于竣工验收,合同中约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装修公司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业主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公司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3天内组织验收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业主公司在收到装修公司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3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张雷律师:组织竣工验收,既是业主公司的权利,也是业主公司的义务。因为只有竣工验收合格,装修公司才有权向业主公司主张工程款。业主公司组织验收后,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装修公司修复。因此业主公司就承担两项合同义务,一是组织验收,二是出具验收结论。为了防止业主公司拖延不办理验收,本份合同中约定了“默认竣工验收”的条款,如果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能够送达到业主公司,则该“默示竣工验收”条款会约束双方当事人。)
关于竣工结算,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报告经业主公司认可后3个工作日内,装修公司向业主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实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业主公司收到装修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7个工作日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不提出修改意见又不签字确认,则可视为业主公司默认结算报告。业主公司承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应按约定支付至工程总造价95%。”
(张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确定了“默认结算”的有效性,因此该条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装修公司可以采纳这种约定保护自己。)
工程竣工后,2008年05月22日,装修公司致函给业主公司,称已于2008年04月21日、25日以书面竣工报告提请了业主公司组织验收,但业主公司并未作安排。现将工程结算书提交给业主公司,请求尽快审核。但业主公司收到该函件后,并未及时回应。于是,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业主公司支付工程款52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自2008年04月28日起算至2008年08月28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张雷律师:按照装修公司的说法,业主公司不组织验收,不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已经符合了合同中约定的“默认竣工验收”和“默认结算”,业主公司应当按照装修公司提交的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该笔工程款因为是装修公司计算出来的,所以其造价很有可能高于实际的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