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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550余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款纠纷案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江阴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江阴华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园林绿化工程款人民币4196725.36元;
2、判决被告承担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公司。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间,原告先后为被告进行了磨盘桥生态林绿化工程、三鑫电子厂区绿化工程、华电新厂区绿化工程、江阴铜庆绿化工程、华电绿化工程的施工,上述绿化工程均已通过被告验收。经双方审定,这些绿化工程项目于2013年5月22日双方签署了绿化工程量验收结算清单,双方都在清单表上分别签字、盖章确认了。
根据工程量结算清单,我公司提交了工程款的结算书,要求与被告进行最终结算,但是被告一直无故推辞拖延。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寻求法律帮助。现上述工程通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无锡正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出具了绿化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详见锡正基审[2013]06-25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报告的审核结论为:上述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为4724673.24元,审定金额为4196725.36元,核减金额为527947.88元。由于该结论公正地反映了上述工程结算造价的客观情况。所以,原告现也认可该报告的审定金额4196725.36元作为上述工程款项的最终结算依据。而自工程施工以来至今被告未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196725.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阴天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3-9-3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建英

被告:江阴华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园林绿化工程款人民币1275429.14元;
2、判决被告承担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个体工商户,系江阴市申港金凤凰花木场业主。2008年4月至2012年9月间,原告先后为被告进行了2008年11月大香樟树种植工程、2009年度绿化工程(1、2期)、2010年度新增绿化工程、2009至2010年度东徐路苗木移植工程、元宝湖南岸假山景观工程的施工,上述绿化工程均已通过被告验收。经双方审定,这些绿化工程项目于2010年1月8日、2009年12月22日、2010年底、2008年5月18日签署了绿化工程量验收清单,双方都在清单表上分别签字确认了。
根据工程量结算清单,我公司提交了工程款的结算书,多次要求与被告进行最终结算,但是被告一直无故推辞拖延。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寻求法律帮助。现上述工程通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无锡正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1日出具了绿化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详见锡正基审[2013]06-01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报告的审核结论为:上述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为3478888.26元,审定金额为2985802.34元,核减金额为493085.92元。由于该结论公正地反映了上述工程结算造价的客观情况。所以,原告现也认可该报告的审定金额2985802.34元作为上述工程款项的最终结算依据。
加上部分根据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即可以确定结算款项的工程有2008年4月1日的华电绿化合同款项为525633.8元、2009年4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的华电花花租摆费用46000元、2010年7月10日的申桦电工绿化合同款项为148000元、2011年10月2日的三鑫移栽树木费用263100元、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华电整个厂区绿化管理费75683元,即双方没有争议不需要审定的工程款项共计821626.8元。
综上,2008年4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应该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项为3807429.14元。而自工程施工以来至今被告共计只支付了2532000元,余款1275429.14元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275429.1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建英
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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