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医疗事故 >
四川医疗事变律师解读医疗事变处理的条例
假如法释(2003)20号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可以参照《医疗事变处理条例》的规定, 原文地址: 点击阅读更多与“ 食用菌 ”相关的信息 联系人 都燕果律师四川都燕果精英律师团队 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省高院斜对面) 028-8752 2366 550181315@qq.cn 028-87525465 13980616860 610000 http://
当然,应该优先适用法释〔2003〕20号作为裁判规则, 您要找的是不是: 四川医疗事变律师解读医疗事变处理的条例 2013年03月01日 四川医疗事变律师解读医疗事变处理的条例 《医疗事变处理条例》与法释〔2003〕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医疗事变纠纷中,比方有关医疗事变的认定、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在支出编制上也有所分歧,http://
《医疗事变处理条例》关于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不宜作为裁判规则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