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纳税人可按房地产公司向业主下发入住(入伙)通知的次月起,以核减已售开发产品的计入的土地面积后的土地面积余额,进行土地使用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