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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疑问?

第四十六条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我不太明白你所表明的意思,你写的那个不是法条原文,所以不知道你理解是不是有偏差。 第四十六条有两个含义: 1.用人单位如果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不支付劳动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认为不存在你说的什么法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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