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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否适用合同法113条的规

首先:你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是关于合同的纠纷,而合同自然属于《合同法》的规范范围(除了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婚姻收养关系所形成的合同。这些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其次: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你这里一定要注意损失是双方定立合同时“预见”的或者“应当预见的”,不能随便衍生,使得合同一方的违约责任加重。 不知道你具体问题,我就只能回答到这里了。 水平不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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