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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借款合同纠纷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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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借款合同纠纷类(一) (2012-03-14 09:18:23)

标签: 人民法院报 举证责任 借据 借款合同 交付 大连律师 杂谈 分类: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借款合同纠纷类(一)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目录:

(一)一笔汇款,一方称借款他方称还款,法院判决:谁能说清来源就归谁

(二)出具借条疑点丛生 债主不能自圆其说,法官根据生活常理否定借款事实

(三)借条金额模糊难辨,综合分析定纷止争

(四)借据未注还款期,债主随时可催还

(五)拿着欠条上法庭,证据不足不支持

(六)出借账户受到牵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表示真意保留的判断——江苏高院判决扬州东方公司诉新疆炼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八)特殊身份关系当事人间借贷事实之认定——上海二中院判决宋富诉荻宝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九)借条没写借款人名字,法院仍认可证据效力

(十)借出款后未要求打收条,“证据链”判决如数归还

 

(一)一笔汇款,一方称借款他方称还款,法院判决:谁能说清来源就归谁

家住临海城关的李兵现年53岁,20多年前从部队转业后分配在一行政机关,当过10多年中层干部,收入颇丰,拥有几处房产。2005年下半年,李兵从干部岗位退下来,和妻子离婚后,因儿子在外地上大学,本是老网虫的李兵把更多的时间花在了上网聊天上。

同年7月底的一天深夜,化名“兵哥哥”的李兵在QQ聊天室里结识了一名网名叫“美少妇”的网友,两人越聊越投机。现实生活中,36岁的“美少妇”同样家住临海城关,真名丁丽,丈夫多年前投入别的女人怀抱,离婚后的丁丽除了和几个好友搓麻外,整天就是在网上泡着聊天取乐。2005年底,两人开始同居。

200512月初,丁丽获悉李兵卖了一套二手房后,说自已刚买房,还贷压力比较大。为此,李兵把卖房所得的34万余元汇入丁丽个人账户。后来,李兵 发现丁丽并没有和他结婚的打算,不但对借款事宜只字不提,整天买这买那,还以姐姐急用名义再次借走2万元。2007年初,二人在吵闹中分手,李兵不断讨债 后,陆续打收条要回5万元。

事后,不管李兵如何催讨,丁丽就是不理。李兵于2007年底,把丁丽告上法庭。起诉时,李兵发现自己连一张借条都没有。在律师提醒下,好赖找到了原先的汇款单。为此,李兵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丁丽还款。

庭审中,昔日的“网络恋人”成了仇人,法庭上互相对骂,差点动手。丁丽辨称,李兵曾向其借款33万元,自己以现金方式借给了李兵,因此李兵向其账户汇 款系偿还债务。丁丽还说,借给李兵的资金约五六万元是自己的存款,十几万借自兄弟姐妹,其余则是向前夫所借。为了借钱给李兵,她还支付了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丁丽返还李兵29万余元借款后,丁丽提起上诉,坚称李兵所汇之款是归还其借款本息,并非不当得利。

主审法官认为,李兵汇入丁丽个人账户34万余元的事实,丁、李二人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丁丽称该款系李兵归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而其出借如此大额 款项前,应有款项来源,如取款凭证等依据,但丁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丁丽的辩解不予采信。李兵汇款给丁丽的事实,虽然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李兵主张按不当得利要求丁丽返还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 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丁丽应返还李兵340万余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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