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拆迁安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你的情况和上述条例规定,你可以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根据需要进行鉴定,有关证据由医院举示。另外,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建议你仔细研究条例,依法维权。 希望对你有用。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