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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贪污案辩护词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573次
尊
尊敬的审判长、二位审判员:
受被告人蒋某亲属的委托,受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某律师担任被告人蒋某贪污一案的辩护人出席本庭,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研究了本案的指控材料,又认真参与了本案庭审调查的全过程,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意见。现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贪污罪,辩护人认为定
性准确,不持任何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
1、起诉书指控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将征地拆迁补偿23万元据为已有。辩护人认为其性质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而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本案中,关于第一笔指控仅证实某区为某村小组补了23万元,但不能证实被告人蒋某实际贪污23万元。在某区整体拆迁改造过程中被告人蒋某为其作出突出的贡献。在随后某区的一些拆迁项目中,应某区管委会相关负责领导的邀请,为了配合整体拆迁改告项目,尽快推动整体改造建设的步伐。被告人蒋某不分日夜的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拆迁改造工作中,为拆迁改造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在管委会将23万元直接打到蒋某的个人帐户上,蒋某会误认为这是给予他个人的奖励。是有实际道理的,因为存折是某区拆迁项目的相关负责人给予蒋某,并且是以蒋个人的名字立的户。本案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让蒋某实际占有这笔钱的主体不是别人而是某区。以前类似事情的处理方式均将具体款项打到村小组的财物帐上,绝不会随意打到某个人的帐户,是导致蒋某误将此笔款项是奖励其个人。同时在拆迁改造前某区相关领导也是给被告人蒋某许诺过,帮助推动拆迁进程,事后会给予奖励,下达了硬性的拆迁指标,蒋不但能够在指定期限完成任务,而且还出色的完成任务,同时做好了村民的稳定工作。
辩护人认为,针对此笔款项蒋某并没有故意占为已有的故意。因此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案发后,蒋某明确表示,坚决将该笔项予以退还,并且决不减少一分。
2、起诉书中第二笔指控蒋某利用职务便利,制作虚假苗木补偿发放表,虚报冒领苗木补偿款19万元,不应予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不准确,指控第二笔款项的的证据中几页表格与付款凭证不能予以对应,证人仅能证实不是本人签字或是他人代领,而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是被告人蒋某拿走。
在某村小组200*年苗木补偿款花名中,相关证人证言均认可前十一页的内容真实可信。仅有第十二页的内容相关证人不认可领到该款项,但村小组成员均认可签字属实。该表有六位村民代表签字,同时还有村长、副村长及蒋某的签字,没有证据能够指明款项就是蒋某拿走。
辩护人认为此笔款项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属于孤证,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将此笔款项列在蒋某的名下。因此辩护人认为此笔款项不应予以认定。
3、针对第三笔款项几人的笔录说法不一致,在无其它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不应予以认定。况且该表有村民自己签字认可,同时有村民代表签字,有村长、副村长、蒋某几位村负责人同时签字认可。但相关证据中无一份能够证明此款是蒋某领走,因此针对该笔款项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认定。
4、第四笔的*万元蒋某予以认可。蒋某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能够多为村民争取利益,多协调村民与区管委会及拆迁指挥部的关系,能够更好的推动拆迁改造的工作进程。
二、蒋某虽已犯罪,但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蒋某为村拆迁改造项目做出巨大贡献。在案发后积极退赃,给社会减轻危害、减少损失,望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区管委会组织的村拆迁项目中应相关领导的要求,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不分白天、黑夜的走访村民。积极推动村拆迁项目如期完成。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十分后悔,主动要求将赃款在庭审后全部退还。尽最大能力减少村民的损失,并且家人也积极做好村里的稳定工作,安抚村民的情绪,以最大能力减少给社会及村集体造成的危害。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因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行为的情节,对被告人蒋某给予较轻的判决。
2、被告人认罪态度极好,希望法庭考虑此情节,酌情对
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是守法的公民。其曾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担任村小组长。为村里及区城中村拆迁改造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也为村里的不少农民争取了相当可观的利益。
在羁押期间,被告多次表示后悔,愿意认罪伏法,积极改造。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及今天的庭审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均表现出极好的认罪态度,能如实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考虑到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本辩护人希望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