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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薛国臣被控贪污案辩护词

[转载]薛国臣被控贪污案辩护词 (2013-12-28 08:46:59)

标签: 转载 分类: 社会时事

原文地址:薛国臣被控贪污案辩护词作者:王耀刚律师

   

    王耀刚律师按语:本案被告人薛国臣是河北省高邑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刑警大队长,201253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未经立案即对薛国臣进行非法审讯,55日取得薛国臣的口供后,补办管辖和立案决定,并对证人进行询问,制造了这起冤案。

201326,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认定薛国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国臣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载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917,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以下是重审时我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薛国臣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贪污案被告人薛国臣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的证据全部是非法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国臣犯有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程序

    本案是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55日立案进行侦查的。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薛国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在重审中涉及到新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已明确提出意见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行为时已有司法解释的,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根据两高的意见,本案在审理中,无论是原有的司法解释,还是新的司法解释,均应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定适用。

    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在侦查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全部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均不能成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立案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

本案是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55日作出指定桥东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决定,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55日作出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完成了对薛国臣的两次询问和两次讯问,同日还对证人暴增海进行了一次询问。

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未取得管辖权且未经批准立案先行侦查,在获取薛国臣认罪口供后再补办管辖及立案决定的重大嫌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侦查前的程序分为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新旧规则的规定相同),本案在侦查前没有经过上述程序:

    (一)没有案件受理过程,本案没有案件来源

    案卷材料中原本没有案件移送的材料,虽然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案件移送表》,但这份移送表不能说明案件来源:

    第一,这份移送表中的“移送单位”不明。在移送单位一栏,只有两个不明身份的“宋佳”和“冯浩”的签名,没有移送单位盖章。这份移送表到底是哪个单位制作的不清楚,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不清楚,什么时间移送的不清楚。

    第二,接收单位不适格。在移送表中的接收单位一栏有桥东区检察院霍军恒的签字,但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最初应由高邑县检察院管辖,如果认为高邑县检察院管辖不适宜,也应当向石家庄市检察院移送,由市检察院指定其他检察院管辖。这份移送表应该是在石家庄市检察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前作出的,桥东区检察院在没有取得管辖权时就接收移送表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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