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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翁源县龚某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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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翁源县龚某诈骗案辩护词 (2010-08-26 22:52:07)
标签: 廖彩东律师 被告人供述 龚某 金银首饰
龚某诈骗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龚某委托,受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为龚某辩护。
辩护前,我想说,我十分同情被害人的被骗遭遇。但是律师的职责要求我只能为被告人辩护。只能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意见。我没有指控被告人的义务和职责,那是公诉人的义务和职责。还好被害人及其家属都是有觉悟有素质有教养的人,相信你们完全能够理解我今天的言行。谢谢。现在正式进入辩护。
一、龚某当庭反复表示认罪,根据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龚某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犯罪数额(涉案赃款赃物数量种类价值)的辩解,是合法行使辩护权行为,不应错误地认为被告人拒不认罪。
二、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是73665.64元,数额巨大。我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龚某犯罪数额有疑问。因为:(一)被告人供述诈骗数额和被害人的陈述不相吻合。1、被告人供述:诈骗蔡女现金24000元,诈骗张女现金1000多元。没有金银首饰。合计数额是25000多元。2、被害人陈述:有现金有金银首饰。蔡女被骗现金55300元,首饰价值500元。张女被骗现金是2000元,首饰价值有两次不同陈述:第一次是价值8500元,第二次是11400元。合计数额66300元或69200元。(二)被害人陈述的被骗首饰价值和鉴证价值不相吻合。蔡女陈述首饰价值500元,提供的售物凭证(还不是正式发票)显示价值是428.27元。鉴证价值却是1197.64元。蔡女陈述的首饰没有提供正式发票,她第一次说的首饰价值的8500元,第二次是11400元,鉴证价值却是15168元。(三)被害人所说的金银首饰没有正式发票,没有追缴到实物,无法客观估价,某价格认证中心却做出了鉴证结论。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所以,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害人所说的金银首饰的估价是做的“无米之炊”,程序违法。其结论虚假,不能作定案依据。(四)蔡女说的被骗现金55300元,提供的银行凭证只有51000元。这51000元有没有交给被告人及其同伙?没有证据证明。另外说的300元银行利息,按理有银行凭证,公诉人没有出示。还有4000元工资没有证据证明。
因此,起诉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应以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数额25000多元作为定案依据,数额较大。处刑辐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告人积极退赃,交纳罚金,建议可以考虑处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