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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为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困扰,具体表现在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法律表达与司法实践的差距以及刑事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悖离等三个方面。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以及其内在的理论特质,使得刑事领域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实现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因此,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建构中,应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转化为制度现实,发挥其在刑事法治中应有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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