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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刑事辩护】被告人认罪案件与审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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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刑事辩护】被告人认罪案件与审理程序解析 (2010-04-15 10:47:25)
标签: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认罪案件 被告人 检察院 分类: 刑事辩护领域
被告人认罪案件与审理程序解析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
陈福猛摄影:环岛路--海蚀
第一章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问题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情形(同时具备):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三、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1、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备注: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2、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备注: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四、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注释:1、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注释:2、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五、简易程序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六、基本意见:
1、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
2、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3、被告人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备注:1-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备注:2-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七、简易程序案件,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备注: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八、采取简易程序,为酌定量刑情节。
注释: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九、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备注:1-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备注: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章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一、适用情形:
1、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自愿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