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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指导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男教授
[1]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78页。
[2]载日本《民事判例集》第36卷第3号第265、280页。
[3]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时隔2年,日本最高法院在另一情形相似的案件中,就行政指导与企业合意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又作出一个与本案截然不同的判决,并明确指出:“企业之间就价格达成的合意,在听从合法的行政指导并配合行动时,其违法性受到阻却。”此判决是日本最高法院于1984年2月24日作出的,载《刑事判例集》第38卷第4号第1287页。此判决所表达出的日本司法机关对行政指导行为责任承担的态度变化及其在行政指导理论与实务上带来的新的影响和意义,值得进一步研究。
[4]载日本《判例时报》第482号第25页(一审),第706号第103页(二审)。
[5]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8页;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35—544页。
[6]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89页。
[7]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三类法律,其第三类是指“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伸雪请愿之权”的法律。这一规定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加以了宪法保护。
[8]载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第2辑第412卷,第1103页。
[9]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90页。
[10]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16卷,第407—438页。
[11]载美国《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第837卷,第1115页。
[12]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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