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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离婚 房产起纠纷
□记者 亓楠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案件的数量也呈日益增长的态势。现在,离婚案件通常涉及三个焦点问题:一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因素;二是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最复杂的问题。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离婚诉讼双方对作为不动产的房产的争夺更是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加之房屋价格不断攀升居高不下,房产越来越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财产形式。而由于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房产政策,导致出现了不同的房产类型,同时也存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产权、按揭购买房产、父母赠与房屋、房改房等诸多情况。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妥善审理好对财产尤其是房产的认定和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房产的归属问题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就此,记者采访了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的孟艳律师。
案例
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主要阐述一下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产分割问题。
张男和李女在2000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2001年张男父母在A小区给其购买楼房一套作为婚房,首付款10万元,贷款15万元。该贷款由张男和李女婚后共同偿还,该房产登记在张男的名下。婚后两人于2006年在B小区购买楼房一套,购房款共计35万元,其中李女父母出资5万元,张男父母出资15万元,张男和李女支付8万元,张男公积金贷款7万元,该房产也登记在张男名下。
自2013年以来,李女与张男就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女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A区房产归张男所有,张男支付李女16万元。B小区楼房及房屋内的家具归李女所有,李女支付张男20万元(房产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40万元来平均分割)。以上两套房屋折抵后,A区房产归张男所有,B区房屋归李女所有,李女支付张男4万元。
律师解析: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主要解析一下本案中涉及两套房产的分割等问题。
孟律师介绍:本案中涉及的房产有两套,A小区房产系张男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楼房,房款共计25万元,张男父母支付首付款10万元,贷款15万元由张男和李女婚后共同偿还完毕,房产现市值37万元,该房产登记在张男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该10万元应当认定为张男父母对张男个人的赠与。该房产与购买时相比增值12万元,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本息共计20万元。又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至于补偿数额怎样计算,目前法院是按照房产的增值,及婚后交纳的实际贷款数额来进行平均分割。根据以上规定,法院依法判决A区房产归张男所有,张男支付李女16万元。
关于B区房产,虽然只登记在张男名下,但该房产系两人婚后购买,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该房购买时,张男父母出资15万元,李女父母出资5万元,张男和李女支付8万元,张男用公积金贷款7万元,共计35万元。看到这里,有些人可能会说张男父母出资15万元,李女的父母只出资5万元,房产进行平分对张男很不公平,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该房产。这种观点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本解释中“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是指全部出资。而本案中双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另一部分是由张男和李女用共同财产出资。因此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最终法院根据本条规定,依法认定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出资系对两人的赠与,张男和李女协商一致房产价值按40万元计算,房产归李女所有,支付张男20万元。以上两套房产进行折抵,最终法院判决:A区房产归张男所有,B区房产归李女所有,李女支付张男4万元。
以上是律师对该案涉及房产分割问题的有关分析。我们真心希望每个家庭都幸福和睦,用最流行的一句话就是: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