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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与《劳动合同

分类:法律 2011-10-31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是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官却代之判决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两条规定是有着明显的本质上区别,然法官却用之代替判决,支付双倍工资的另一倍为十一个月,这对工作满十年以上,用人单位不与订立劳动者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显然是错误的。一些法官和律师却认为:都是这样判决。难道说法律可以这样牵强的随意套用吗?希望律界专家能给予解答或解释。

补充: 对工作满十年以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来说,显然是错误的。

补充: 问题是我的观点一些法官和律师都不认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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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问友 2011-10-31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二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对于工作满十年的显然是不公平的,也许有的法官为了偏袒单位(集体)而忽视劳动者(个体)的心理因素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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