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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一)(王轶)
专家论坛——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一)(王 轶)
2003-07-14
编者按:
很高兴有这次机会与大家一起就合同法这门课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对合同法这门课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分成三个部分的内容分别进行介绍。在第一部分里,准备就合同法在整体上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和实体问题进行介绍;在第二部分里面,准备就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就是从合同法的第一条到一百二十九条,尤其是从合同法的第一条到一百二十二条这些条文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在第三部分里面,我们准备就合同法的分则,也就是合同法的一百三十条到合同法的四百二十七条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
首先介绍第一部分,就是合同法在整体上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大家可能都很清楚,在我们国家业已生效的民商立法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有特点的一部民商立法。之所以一开始就对这个法律规范给予这样的一个评价,主要有这么几点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在我们国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正式制定颁行的一部重要的民商立法 ,在这部法律进行起草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法律草案的起草方式,以及在这部法律规范中确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都被法律颁布以后的社会生活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在目前正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大家可能注意到在去年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我国合同法上究竟有哪些具体的体现。首先,第一点,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坚持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的第四条确认了一项合同法基本原则即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得到确认和坚持,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交易,因为只有让市场主体享有比较充分的交易自由,才有可能推动交易关系的发展和创新,最终去实现鼓励交易的目标。合同自由在我们国家的合同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是确保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能够得到实现的基本的前提。
当然,我们在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掌握的时侯,也必须注意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不可能确认和坚持不受限制的自由。在我国的合同立法上,一方面确认了合同自由,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合同自由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也对合同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说就合同自由的第一项自由,订合同和不订合同的自由,在合同法上就有相应的限制。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大家可能在审判实践中都已经很熟悉了,像合同法在运输合同里面有一个条文,即合同法第
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合同法上的第二点体现是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尽可能促成合同关系的成立。合同关系的成立是交易关系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关系不能成立的话,鼓励交易就是一句空话,因此我们的合同法首先尽可能的促成合同关系的成立。合同法上的哪些制度设计哪些法律规则是服务于尽可能促成合同关系的成立这样一个目标的实现呢?下面我们结合合同法总则的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也就是从合同法第 如果不符合合同法第
下面我们谈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在合同法上的第四点表现,也就是我们国家合同法尽可能促成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关系成立了,合同的效力也发生了,但合同债权如果不能实现的话,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仍然是空话。所以,合同法上有大量的法律规则像合同法总则的第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相应的设备,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比如说他没履行合同,最有利于实现甲公司债权的承担方式是什么呢,当然是继续履行。通过继续履行,可以使甲的债权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也得到实现。如果说继续履行不行了,才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这些都是退而求其次的方式。这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足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以这一点上,在违约责任的规定里也有不少的规则是服务于促成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法通过尽可能促成合同债权的实现推动和保障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的实现,这一点上,我们说合同法自始至终都体现和贯彻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我们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对法律规范的类型所进行的识别,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进行的处理,都应当遵守这项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这可以说是合同法在整体上所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
下面谈第二个问题,就是合同法采取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关于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