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拆迁安置
根据《关于对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三[1989]31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残疾人占职工总数10%至35%的减半征收房产税。根据《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三[1988]35号)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减半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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