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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集中宣判160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法制网通讯员林劲标 凌蔚

  为配合城市升级改造,广东佛山的乐从钢铁市场被纳入禁限货车通行区。消息一出,引发解约潮。今天,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该院于本周集中对160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限货”政策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商户可自限令实施后退租,但在此之前应当正常交租。

  据了解,搬迁前的乐从钢铁市场是全国最大的钢铁交易中心,占地约220万平方米,市场的出租方与商户一般均签署了4至5年不等租约。2013年7日起,佛山市公安局开始将包括讼争市场在内的区域纳入禁限货车通行范围。

  限货引发了租户不满。其实,早在2013年年初,一些已得知限货传闻的商户就已陆续向场地出租人提出迟缴租金、管理费、返还履约保证金等要求。双方僵持不下。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乐从镇小布村资产管理办公室等出租方将上述欠缴费用的商户们告上法庭,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场地,追讨所欠租金、管理费及滞纳金,没收履约保证金。而商户们也针锋相对,提出要求退租并退回保证金。

  一审宣判后,有160宗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共涉及5家场地出租人和150余名承租场地的公司和个人,上诉争议标的合计约2895.7万元。2014年5月6至8日,佛山中院依法受理该批系列案的上诉。庭审中,出租人上诉均主张,佛山早2008年就有部分地区“限货”,承租人应预见到“限货”有可能在该市任一区域实施,因此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是情势变更情形,且“限货”措施并不必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而商户方则表示,“限货”属于客观原因,会增加人力与物流成本,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都难以实现,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的规定。

  经过连日调查与深入审理,佛山中院认为,“限货”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未依约按时缴纳相应管理费、租金的商户理应补缴。对于保证金退款问题,法院认为,对于未依约缴费的商户,根据公平原则,确认出租人可没收违约商户50%的保证金,剩余的应退还;而依约缴纳租金、管理费的商户,则应全额退还。

  案件宣判后,佛山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徐立伟告诉记者,禁限货车通行措施,属于行政行为,其颁布、实施需要经过许多重审议和签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无法预见该措施能否最终推出,既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也不属于商业风险引发的重大变化。

  实施“限货”,客观上造成了日常需要货运车辆的钢铁贸易市场商户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徐立伟表示,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商户一方不公平,而造成该事实的原因又不能归咎于某一方当事人。因此,上述“限货”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法制网佛山6月25日电

  (原标题:佛山集中宣判160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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