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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仲裁时效。
2008年10月入职,现无固定期限合同,1、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单位未给我办理参加养老保险,2010年1月至今上了养老保险,但是单位在2010年1月至4月没按照我的上年实际平均工资基数计算足额缴纳。2、医疗保险单位说给我办理参加的是外地农民工类别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我多次要求参加外阜农村劳动力类别也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拒绝。3、失业保险从我入职一直到今年5月社保中心寄来的对账单我才发现并未为我缴纳,询问单位以后于今年6月份才给我缴纳失业保险费。4、单位不按合同履行继续提供集体住宿义务致使我外出租房已经有4个月多,每月只给住房补贴150元,不够原来住宿标准。5、我是汽车修理工岗位,订合同时单位答应会很快改善劳动条件、增加维修设施、提高劳动安全保障,可是三年来始终是在非常简陋的设施,劳保用品和其他工种一个样的情况下工作。6、作为环卫系统企业,一个单位却实行两种劳动规章制度致使我们外地农村务工者的社会福利和工资待遇明显差别与当地城镇职工。请问:劳动合同法2008年已经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也与2011年7月日开始实施,北京市也相应发文《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我能要求哪些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请问现在我是属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还是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劳动仲裁怎么规定这种情况下时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