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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水洛分局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

  近日,庄浪县工商局水洛分局接到县某商场手机租赁柜台经营户集体投诉。称他们在2011年11月与该商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签订了“柜台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了双方合作的方式、酬金、价款、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宜。合同应于2014年11月到期。2014年5月,该商场在合同未到期5个月的情况下,自行解除协议,终止合同,将原场地另行他用,让原经营户另选场所。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该区域经营户无奈到工商局水洛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分局十分重视,迅速展开了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向双方了解情况、讲解、调解,最终达成协议:1、经营户自己另择经营场所;2、该商场退还5户经营户未到期租赁柜台费、保证金共 29565.00元。合同双方对此调解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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