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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惹纠纷 公司该不该为私刻公章承担民事
基本案情:纠纷起于不规范
2012年9月20日,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达集团”)作为甲方,与乙方朱月云(抵押人)、丙方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交商贸公司”)、丁方广东国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国正公司”)、广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地公司”)、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钜沣公司”)、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交置业公司”)、广州市锦徽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下称“锦徽公司”)、朱清国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甲方同意给朱清国一个2.2亿元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一次或数次提供额度范围内的融资或融资担保,乙、丙、丁方自愿为债务人向甲方提供担保/反担保,丁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最后一笔债务到期后满两年止。
2012年11月5日,依据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授信人之一钜沣公司向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业集团”)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在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钜沣公司到期未能归还上述款项。
2013年底,银业集团以钜沣公司、国正公司、朱清国、广交商贸公司、广交置业公司、朱月云、天地公司、锦徽公司为被告,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天地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签章系伪造,时任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清国也承认加盖公章非备案公章,天地公司聘任朱清国作为总经理,担任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地公司合法公章由股东持有,朱清国使用公章需经天地公司内部审批。天地公司已就朱清国伪造公章行为向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报案。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越秀法院均查明天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清国伪造天地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天地公司也因此涉诉。相关案件包括:2013年4月15日与4月28日,钜沣公司分别向九江银行贷款2000万元与1000万元,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该两笔贷款提供担保,因钜沣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贷款,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向钜沣公司及担保人追偿而涉诉。朱清国利用伪造的天地公司公章,分别就其他债务人借款向债权人项积勇、申哲瑞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债务人届期未能归还借款,三债权人兴诉越秀区法院主张天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钜沣公司与银业集团: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再次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就本案而言,银业集团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商业及物业供销业(除国家专营专控项目)、劳务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以及自有资金投资。银业集团并非金融机构,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不能进行资金的拆借业务,依据上述现行法律规定,银业集团与钜沣公司之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伪造公章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予立案侦查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印章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侵犯了国家的公章管理秩序。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就本案而言,朱清国承认其加盖的天地公司印章非备案章,且法院查明《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天地公司印章与备案章不一致,即朱清国具有伪造天地公司印章的重大嫌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予刑事立案侦查。
越秀法院应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