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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1月1日施行 招工须尽四项义务
本报讯 “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告知义务,不得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收取财物的义务,以及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记者日前采访有关专家获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须尽到四项义务。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是记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名录,,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住址、文化程度、学历、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情况等。
告知义务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据悉,如果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孟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