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医疗事故 >
诉讼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限
诉讼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限
依相关规定,在诉讼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限,因鉴定类型不同而异:1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受举证时限限制。既使举证期满,有证据证明应当重新鉴定的,应准许。2申请首次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的,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由当事人协商,经法院许可的,依协商确定的期限和起算日起执行。3申请再次鉴定的,我们认为既不适用“举证时限”的规定,也不适用“新证据”无时限的规定。适用“举证时限”规定,可能导致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再次鉴定无需证据支持,难说能有新证据。故,申请再次鉴定,可参照行政法规的决定,应在当事人收到首次签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4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66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404]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