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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2011-03-24 20:03:16)

标签: 特许经营 解除权 信息披露 财经 分类: 特许经营案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但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如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条款对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及有什么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经销合同如何区分?一般认为,在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合同名称通常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多为代理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书、经销合同等,合同名称中出现特许经营或者加盟字样的仅占两成左右。还应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证据外,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作为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当事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该履行的,则该实际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并应替代合同的相应约定并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此外,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分

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的独立性、法律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和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许可性。从审判实践来看,需要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产品销售合同是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销售特定商品的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合同,被许可人通常仅仅是取得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地域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产品销售合同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仅仅涉及特定产品销售或特定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产品提供方仅为其产品质量负责,知识产权许可方仅担保其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此外并不享有更多的监督、管理、培训、技术支持等权利或义务。而特许经营合同虽然可能包含产品销售关系,但产品销售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如果合同双方只涉及商标或者专利的许可使用,不涉及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的,则应认定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合同双方仅仅存在产品销售关系,不存在监督、管理等因素的,则应当认定为经销合同。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张威诉太原开物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商标经营资源的授权使用和经营模式的统一要求,但实际履行情况只是张威从太原开物艺术品有限公司以折扣购进砖雕产品并自行零售处理,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也仅是货物质量瑕疵以及发货时间违反约定,经释明后当事人亦明确双方就是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最后未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三)特许经营资源的认定

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特征是特许人将其经营资源特许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但如何认定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一般认为特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但如何理解这里的“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商号是不是“企业标志”?如果企业名称、商号属于企业标志,则其当然属于经营资源;如果企业名称、商号不属于企业标志,则其是否属于经营资源?其次,商业秘密是不是经营资源?再次,非注册商标是不是经营资源?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是经营资源,则排除了非注册商标成为经营资源的可能;另一种观点则完全相反,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只是规定注册商标是一种经营资源,并未排除非注册商标成为一种经营资源。最后,经营模式是不是经营资源?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经营模式不是经营资源,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模式也是一种经营资源,其法律依据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特许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情况”的规定。

(四)特许经营费用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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